买房后尚未交付,房子降价了,咋办,房子降价银行为什么会被拖垮
1、买房后尚未交付,房子降价了,咋办
[期房在没有交房之前,发生大幅度降价,购房者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期房实质上是购房者出资与开发商的共同投资行为,开发商不能只锁定利润,而不承担风险。]最近由于房地产销售低迷,部分楼盘出现打折降价销售,也引发了部分业主要求补偿损失诉求。开发商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买卖当事人都必须有守约意识。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约,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开发商大多以此拒绝赔偿。而且各房产论坛中很多人也不支持业主维权,认为房价跌和股价跌是1个道理,难道股价跌也要找股份公司维权吗?有人甚至认为涨了你也不给开发商分点利润,跌了为什么要开发商补偿,凡此种种,同情支持业主的人很少。例如有网友说:买房不管是消费还是投资,风险都该由买房者自己承担。俗话说∶买卖有风险,出手应谨慎。房价下降了,业主欲找房产商索赔;那么,房价暴涨的时候,很多业主投资房产大发横财,业主有没有和房产商分享房市带来的利润?答案肯定是没有。买房的行为是业主自己的选择,为什么只看到投资预期的利润,而没有想到投资也会带来风险?而且,购房交易是在买卖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开发商不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合同上也没写明“降价需补偿”的话,业主就没有道理向开发商索赔。不过我倒是觉得购买了期房的业主在开发商没有交房以前,发生大幅度降价的,应该给老业主以补偿,这个补偿的要求是合理的,并不违背契约精神。为什么说是合理的呢,原因很简单,我们购房者买的是期房,我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1种预售合同,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预付款,而在未来1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1张期货合约,说穿了是购房者先垫资,给开发商造房,这种垫付的时间高达2-3年,而且开发商并不对预付房款的购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这完全是1种不平等条约,购房者不旦要承担交付房屋质量的风险,延期交付的风险、烂尾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下跌带来的资产损失的风险,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这种期预售制度对购房者来说,不公平之处就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钱建造房子,利润在预售时已经锁定,而把楼盘不可预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购房者。所以,跌价的风险不应该完全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实物交割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跌价的损失当然是由购买者承担,但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发生跌价损失,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也许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未交割前发生损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担的吗?我觉得2者性质完全是不同的,期货本来说就是1种风险投资,在投资之前交易规则已经明确告诉投资者其中的风险,而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的话发生损失理应由投资者承担。而房屋预售,既没有明确告之其中的风险,又没有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并非是投机行为,所以期房预售不能同等于期货买卖。房产的预售和期货交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2者同等起来。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致而达成的1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降价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价的损失也不应该全部由购房者来承担。总之:我认为预售房屋在没有交房前出现大幅度降价,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要求,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损失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不能1昧要求开发商单方面来承担损失,期房实质上是购房者出资和开发商的共同投资行为,共同投资就应该共同来承担损失。
2、房子降价银行为什么会被拖垮
如果当初是100万的房子,首付20万银行贷款出去80万,后来房价降到30万,那么即使房子收回来银行还亏50万而且还保不准1定能卖出去。你说数额要是大的话银行会不会垮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