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



1、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

汇票最后的持票人(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汇票,俗称为回头票。因为这种汇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经过数人背书,最后又回到了出票人手中。比如:A出票,收款人为B,B背书给C,C背书给D,……Z又背书给A。回头票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实际业务中,回头票贴现比较困难,因为有用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嫌疑。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否有效?

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过程中,经过若干手背书,其中1手又回到了承兑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1般被认为不影响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但有如下几种现象须引起注意: 其1是单纯的1手背书,即承兑人给收款人,付款人又回给了承兑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其2是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是关联企业。其3是应该看到在行使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相对减少。 其4的应该分析1下是否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针对回头背书,收受人首先应注意研究其合理性,即回头背书是否合理。扩展资料: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1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迫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迫索,被迫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1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1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迫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头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到期去银行托收需要开证明信,证明票据是什么原因变成回头票的么?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到期去银行托收需要开证明信,证明票据是什么原因变成回头票的么?

不需要开证明, 是什么原因变成回头票的,背书上记载的清清楚楚。

银行承兑回头票是什么意思?



4、银行承兑回头票是什么意思?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票是指在汇票背书转让时,经过1手或多手背书后,其中1手又回到了汇票出票人、收款人或者前手背书人进行背书的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



5、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已经过了若干手背书,而有1手又回到了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手中的背书。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1般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不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和使用,但是还是需要注意几点注意:   

1、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全部的关联企业   

2、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会导致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可追索的对象减少   

3、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可能有单纯融资的倾向   

4、单纯的1手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即出票人给收款人,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重要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汇票接受人要仔细审查回头背书是否合理,另还需要注意背书中虽没有同1单位,但有相同法人的情况,这种票严格起来也是比较难消化。   下面银承宝再为大家介绍回头背书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回头背书的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1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丧失追索权,意思就是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这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追索。   

2、承兑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流通转让到承兑人手上,承兑人作为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自己担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这是不合理的现象。   

3、保证人为持票人的情况: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3为出票人,李4为张3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4之手时,李4可以向张3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3为持票人时1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3为承兑人,李4为张3的保证人,当李4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3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4、背书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在的汇票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银行电子承兑回头票为什么不收?



6、银行电子承兑回头票为什么不收?

有些公司对电子承兑汇票接受有很多要求,比如小型银行,回头背书。主要是怕兑付的时候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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