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60天远期信用证?什么叫假远期信用证?
1、什么是60天远期信用证?
就是约定客户付款的最后期限。 这个60天的准确理解是客户从提单之日起开始算,往后推60天,60天到期的时候就是客户付钱的时候。 但是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多客户并不是按照这个规则来算得,他们是按照出口单据进银行的时间来往后算60天,这样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时间就比前一种规定要长很多天。 所以交易的时候最好与客户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产生纠纷。 拓展资料: 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的对称。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出口方银行寄来单据时,虽经审单相符,但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远期付款汇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它是以即期交单、远期付款的交易合同为基础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审单相符,到期付款”。在国际贸易实际运用中,远期信用证又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以开证银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一经审单相符承兑远期汇票之后,即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商号承兑信用证。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开证行收到跟单汇票审单后送请进口商经审单相符予以承兑,承兑后的跟单汇票仍留存于开证行,俟承兑到期日进口商再付款赎单(3)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条款中规定“提单日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一般不要求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汇票,即使提交汇票,开证行也不予承兑,因而不易贴现,所以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无承兑信用 证。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还是以使用即期信用证为主,以远期信用证为辅,我国也是这样。在国际贸易中,远期信用证因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所以很受进口商的青睐,客户对远期信用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由于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较长、国家风险、资信风险、市场状况等不易预测,银行一旦承兑了汇票,那么它的责任就由信用证项下单证一致付款责任转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这就使得远期信用证比即期信用证具有更高的风险性。中国人民银行也正是出于这种高风险性的考虑,于1997年专门下发文件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规避其风险。 折叠远期风险 (一)套资诈骗风险 一些企业和公司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把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作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要途径和手段之一,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件的到期付款责任。交单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就应受益人的请求做了贴现,这样,受益人就从银行套取了资金。还有的伪造虚构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买卖仓单方式虚假转口贸易背景,有的以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虚构贸易背景,这些手段虽各不相同,但最终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利用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做贴现套取资金。这些资金到期时不能得到偿还,导致银行巨额垫款。这也是人民银行严禁各商业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的原因所在。 (二)挪用风险 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假如进口商挪用到固定资产投资上面,那么信用证到期日,固定投资一般不能立刻产生效益,没有现金回流也就无法支付到期的应付账款,到期拖欠,开证行只好垫款。还有的进口商为追求高额利润,挪用货款,炒股票、期货,也迫使银行垫款。进口商占用、挪用资金的通常做法是超越合理开证期限。在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通常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为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其合理期多依据进口产品资金回收周期而定。一些单位无论进口什么总是时间越长越好,很多进口商要求360天远期付款,目的是想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2、什么叫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比较灵活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的原因,卖方希望能即期得到货款,而买家则希望远期付款。此时,不管是即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都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要求。于是,便产生了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让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一种结算方式。然而假远期信用证并不适用于所有外贸商家,如在eBay这样的全球交易网站,eBay的物品是用个人结算方式,以EMS包发送物品为主,因此没有涉及较专业、繁琐的假远期信用证结算方法。尽管如此,假远期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付方式之一,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外贸人员需要了解的知识。如能真正理解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并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外贸工作中将有效提高外贸工作效率。假远期信用证具有鲜明的特点
1、开立的前提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要求即期收回货款,而进口商则承诺远期付款。
2、开证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除在进出口合同中明确了即期付款后,在条款上有别于一般远期信用证,进口方开立的远期信用证中增加了即期付款的条款。
3、费用承担方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提供给进口方的融资,因此,假远期信用证中的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和利息由进口方担负。
4、实际付款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履行了即期付款的承诺。而真正的远期信用证则要等到约定的日期付款。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之间有区别吗?
。
4、远期信用证到底有什么风险?
风险有:
1、汇兑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人民币对美元走强的情况下;
2、开证行破产。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至于楼上说的开证人破产,不影响收款,因为开证人要提货,首先得先承兑汇票。汇票已经承兑开证行就必须要付款;
3、支付中止令。希腊、意大利一些不法商人擅长这套把戏。利用本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对货物提出质量索赔,在法院判决之前,暂时中止付款,相当于国内的“诉前保全”。 有不符点,但如果买方已经承兑汇票,则不存在收款问题。
5、为什么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息由买方付
正因为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买方付,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这几个条件才构成假远期信用证的要件。否则这种信用证只能视为远期信用证。 凡在信用证载明如下条款者,皆为假远期信用证:
1、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2、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承担
3、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
4、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 开假远期LC,因为对受益人而言是即期付款,相当于银行对开证人的一种融资,费用方面每个银行的标准不同。
6、为什么要使用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的特点是汇票为远期,按即期付款;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换而言之,是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但信用证明文规定按即期收汇,这种作法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所须支付的利息由进口商承担。 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对进口商来讲,可由银行提供周转资金的便利,但须支付利息;对出口商来讲,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但亦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 由于假远期信用证对双方有一定的便利,所有会被双方所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