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为什么不能作为质押财产,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为什么不能作为质押财产

1、应收账款为什么不能作为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是财产,质押权是一种物权。 应收账款只是个债权。

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2、对应收账款在设定质押后如何处置?

应收账款实质上是出质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偿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属于权利质押范畴中债权质押,但应收账款这种质押标的既不同于动产质押中的动产,也不同于权利质押中的‍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标的,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无论质押的动产还是质押的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具有绝对性的物权或类物权,而应收账款具有相对性,不属于绝对权。正因此,应收账款的实现,既要受到其债权人(即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不同处置的影响,而且应收账款还要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甚至可能受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抗辩权、追索权的制约。因而,需要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中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问题。应收账款属。

为什么要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3、为什么要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 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办理流程 (1)授信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申请资料、欲质押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情况介绍等;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审核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商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 (3)银行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业务审批; (4)审批通过,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办理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原因

4、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市场经济中,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市场主体是理性最大化者,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的目的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构成完美的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市场信息的完全、有效性。然而,基于时间和其它因素的限制,市场主体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所有信息,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正是为了防范并规避市场风险,信用才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得人类的合作得以不断扩展。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信用缺失必然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具体到融资业务,贷款人在放贷时需要考虑放贷资金能否收回的风险。贷款人在是否放贷、放贷额度等方面是有所选择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贷款人如何找到信用度高、能够按期还贷的借款人。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由贷款人逐一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不免费用过高,放贷后的监督合同履行的成本更为高昂。而且,贷款人因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监督履行而支出的高昂费用最终会以增加贷款利率的方式由借款人承担,使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增加,阻碍了可能发生的融资活动。(二)担保制度对信用风险的规避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巨大活力进而对融资的大量需求,是现代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并发展的根本原因,担保制度分为人保与物保两大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我国“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5%;由担保物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4%;同时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2],发达市场经济融资担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约70%—80%的贷款都是有担保物的贷款。担保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激励借款人偿还贷款。”[2](p3)然而,“在当下之中国,能够为银行所接受的担保物往往只能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和房屋,并且,土地、房屋的抵押登记、评估等各项费用均十分高昂,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抵押登记、评估及抵押的实现费用等,其成本占到了质押成本的20%左右”[3](p3),如此高昂的费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转向有体动产和权利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限制了债务人将质押财产用于商业运作的能力,限制了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动产质权往往仅适用于个人消费融资的情形,而与现代商事融资几乎没有关系。”[4](p20)在此情形下,权利质权的重要性得以凸现。(三)权利质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项债权,例如,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2007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的应收账款净额(两金)达187

5、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

3、8%,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比重为40.0%,其中,应收账款13

13、84亿元,增长2

3、0%,占流动资产平均余额2

8、05%。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难。[2](p22)在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

求助,新准则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5、求助,新准则下,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就是应收债权持有者(借款人) 以应收债权作为质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人)借入资金。由于此类业务并无实质性风险和报酬的变化,因此小企业企业应将此类业务作为短期借款进行核算。 例:2005年5月11日,某小企业销售给新兴公司一批商品,取得含税收入234 000元,其中增值税为34 000元,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约定,新兴公司将于8月11日偿还。2005年5月28日,某小企业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210 000元,期限半年,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业务处理如下。 (1) 2005年5月11日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 2005年5月28日以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210 000 贷:短期借款 210 000 (3) 2005年11月28日偿还短期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财务费用 2 400 短期借款 210 000 贷:应收账款 234 000。

如何正确起草一份应收账款质押确认通知

6、如何正确起草一份应收账款质押确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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