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为什么要个税改革

2019年我国为什么要个税改革



1、2019年我国为什么要个税改革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这项对居民个人收入征税的制度已经实施30多年了。其间除了在起征点、中央和地方分享等方面进行过调整,在基本税制上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广大群众福祉,理所当然地受到全社会关注。1.分项计征所得税造成逆向调节。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个人所得并不综合计税,名义叫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工薪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稿酬所得税、特许权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税等众多税项的组合,如表1所示。在个人所得税名义下,各种所得分别计证,执行各自的税率。其中,工薪所得按7级累进税率征税,其它大致按比例征税。这就造成收入越多元税负相对就轻,但如果集中为工薪收入,负担就重。1般情况是,越是高管高收入,收入来源就越多,而中下层人群,主要靠工薪所得,由此造成税收的逆向调节。据《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显示,在城镇居民5等份分组中,往往人均缴纳个人所得税增长最快的是中等收入组,而不是高收入组。2.工薪阶层与劳动者税负偏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薪所得按累进税率征税,即以劳动报酬为主来判断个人收入水平并实行累进税,加重了工薪阶层和劳动者的税务负担。个人所得中,有些是直接生产或付出劳动所得来的,比如工薪所得、个人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有些则不是直接劳动所产出,也可归为非劳动所得,比如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劳动者,鼓励劳动创造,限制寄生食利是题中应有之意。但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薪劳动所得累进征税,对钱生钱或吃租金等收入则按比例征税,这样1重1轻,与我们的价值观和市场机制都形成背离,客观上助推了经济脱实向虚和不劳而获的价值导向。3.单1扣除标准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工薪所得税前单1的扣除标准未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以工薪所得扣除标准3500元来看,所对应的纳税人往往有各种不同的家庭情况。比如现在很多农村家庭的青年在城市工作,有的做公务员,有的做公司员工,有的做快递员,他们付出劳动,每月收入可达6000元到8000元,甚至更高,但是他的家中很可能有务农的妻子,需要供养的老人和孩子,全家就靠1份工资,他在城市还要租房;相对于另1个家在城市的青年,有房,父母都工作或有退休金,妻子也工作,同样都按3500元扣除后缴纳工薪税,这无疑是违反税收公平原则的。还有更直接的例子:两口之家,家庭工资收入都是7000元。甲家庭丈夫和妻子每人工资3500元,乙家庭丈夫工资7000元,妻子不工作,结果同样是家庭工资收入7000元,甲家庭不用缴纳工薪税,乙家庭则每月要缴税245元的工薪税。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考虑纳税人的个案情况,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比比皆是。4.扣除项目少,不利于居民消费。扣除项目少,使中低收入群众税负重,不利于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中国个人所得税除了对工薪收入实行单1的扣除标准外,对其它劳动收入的税前扣除项目很少,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单位福利、政策奖励与赔偿方面,对广大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项目几乎没有专项扣除。而市场经济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的家庭、生活、教育、发展等方面则有诸多的政策支持,包括赡养老人或儿童的费用扣除,孕妇的费用扣除,多子女的负担扣除,居住用房的贷款利息扣除,私人养老、医疗、意外保险费扣除,本人与子女的教育费用扣除,工作费用扣除,捐赠扣除等(见表2)。这些项目不仅是许多家庭的未来支出重点,而且也越来越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方向。在国家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这种局限性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阻力和矛盾焦点。5.个人所得税与整体税收不协调。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的手段,应当服从党和国家大的政策目标。虽然中共十8大报告、十9大报告以及以前的报告精神,都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增长、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但是从中国有个人所得税以来的30多年历史看,GDP总量年均递增15.1%,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只递增了12.7%和11.9%。而同期个人所得税年均递增28%,不仅高于经济增长,也大大高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这与保障居民合理的收入增长,让广大群众在改革发展中更有获得感是很不协调的。另外,中国税改的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比重。但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未能及时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既增加了广大居民的个税负担,又未能抓住时机优化税收结构,客观上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未能发挥累进型直接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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