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1、为什么《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
一,因为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能被法律所认可的信托实际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均不重合的典型信托,尤其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人(尽管理论上讲不是不可能)。二,信托究其本质是财产赠与制度的变种。通常的赠予是把所有权一次性以转给受赠人,然后完事了。受赠人可以对赠与财产为所欲为,赠与人也觉得与自己再无关系。但这种做法在家事领域会造成严重后果,尤其是子女不肖时,传统的赠予实际上会把老子的基业一下子废了。信托就是在这种传统的家事领域出现的。简而言之,信托只不过把原本一股脑的赠予方式做了结构上的隔离,使原本完整的财产权利,被认为分割为财产的使用管理权(本质上是个人权力)与财产的受益权。如此一来,受益人即。
2、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用规范的法律术语来表示,确实是: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权的人。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用大白话来说:如果你爸爸有1亿,怕直接给你你乱花,所以就把钱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你爸就是委托人。然后你爸要求信托公司做到每年6%以上的收益,收益按月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你就是受益人。不过目前在国内,暂时还不能容易滴做到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现在流行的信托产品基本都是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因为监管要求资金谁账户的钱还要回到谁的账户里去,不见得是同一个账号,但要求是同一个人。信托计划可以转让,但需要签署转账协议,缴纳少量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