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1、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第四条 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第五条 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第六条 收缴办法   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墙改专项基金的收缴由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督。   三、墙改专项基金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收取。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又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工程,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审定后,由墙改办返还或部分返回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   四、墙改专项基金列入建筑工程费用总概算,不计施工综合费。   五、节能建筑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墙改办共同监督验收。对随意改变节能建筑设计,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隔断墙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加倍收取墙改专项基金。   六、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每天罚缴应缴基金总额1%的滞纳金。第三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研、试验费用以及编制节能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定额等费用。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需的周转资金。   三、用于对在墙体材料革新的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用于支付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经审定的办公费、劳务费、福利及奖金等支出。   五、提取一定数额作为规划、建材等部门的手续费,用于奖金和福利补贴。   六、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各级墙改办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定期收回、滚动周转”的办法使用。申请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并经有关专家、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占工程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偿还能力,并有其他法人作经济担保。第九条 用于科研和其他墙改项目的基金应签订技术承包合同,经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墙改领导小组审定,按科研和其他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对完不成科研和其他项目的。要从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划回拨付的基金及占用费。第十条 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项目论证材料。   二、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墙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使用单位的申请予以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使用单位与墙改办签订的合同办理基金划拨手续。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基金要专款专用。对将基金挪作他用的单位,墙改办要追回全部资金,并比照银行同类贷款最高利率计收基金占用费。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向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墙改办派人参加。

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2、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5日印发,共五章三十九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后,应于每月15日前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拨款计划,审核拨付医疗保险费用。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含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违反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三)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公职的单位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出国的,只允许使用存入个人帐户的基金,超支不补。第七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缴足以离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为基数的10年医疗费用。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   投保单位无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月或经批准缓缴三个月后未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职工使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用于下列费用:   (一)基本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经市政府批准支付的其他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第十条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医疗帐户(IC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划入IC卡,职工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用IC卡结算。在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约定医院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暂由职工个人垫付。第十一条 职工的IC卡要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损坏。遗失的,要立即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办理补办手续,在未挂失以前的一切损失,由职工本人负责。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每年结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结转使用。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合法继承人有工作的,可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中,若无工作的,余额和利息(到结算日期为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发给合法继承人。第十四条 职工在投保范围内工作发生变动时,凭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其欠交部分,方可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转外省市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调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若转入地区未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第十五条 职工与投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内资金可继续使用,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业后,可继续作用。

黄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哪交

4、黄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在哪交

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及细则

5、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办法及细则

专项维修基金签字之前应该写个什么通知么?

6、专项维修基金签字之前应该写个什么通知么?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专项维修通知。专项维修基金签字之前公布开始维修电梯,业主都应该知情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小区维修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