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1、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A。

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2、借款人还贷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在开户社开立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禁止经销商、挂靠运输公司代理信用社收取还贷资金。

正确。

信用卡开户是本人,持卡透支是别人,请问还贷是谁

3、信用卡开户是本人,持卡透支是别人,请问还贷是谁

还贷是信用卡拥有人。 建议不要把信用卡交给别人使用,容易造成违约,连续违约三次或一次违约超过九十天,会产生征信不良,对以后涉信业务都有影响。

办理逐月还贷是不是一定要到联名卡的开户行那里去办理

4、办理逐月还贷是不是一定要到联名卡的开户行那里去办理

不可以。 除非你变更还款方式为年充还。可以一次将公积金余额冲完月供再冲本金。 月充还就是每月月供是多少扣多少.。

公积金对冲还贷是怎么一回事?

5、公积金对冲还贷是怎么一回事?

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抵部分或全部月还款额的业务。   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须知:   一、按月对冲还贷的对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按月对冲还贷的条件   

1、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前没有贷款逾期;   

2、委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申请前无停缴记录;   

3、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之和不低于每月还贷金额的12倍。   三、必备资料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2、委托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要准确提供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的支行、营业部或分理处)。   四、办理程序   

1、按月对冲还贷申请: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经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可在每月1日至10日至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同时领取《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一份;   

2、按月对冲还贷受理:委托人持必备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含管理部)办事大厅贷款受理柜台进行受理;   

3、按月对冲还贷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按月对冲还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4、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签订:审批通过后,当场与借款人签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5、按月对冲还贷实施:住房公积金中心于次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符合规定的还款额存入其还款帐户中。如所提取的还款额不足偿还每月应还款额,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   

6、按月对冲还贷终止: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对已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贷款进行跟踪,对发现不符合按月对冲还贷条件的贷款,将终止按月对冲还贷。   五、按月对冲还贷提取方式、金额及顺序的确定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需保留12倍月还款额;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保留12倍月还款额后,超过月还款额的,按月还款额提取;不足月还款额的,提取超出12倍的部分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还款帐户(存折或卡)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   

3、按月对冲还贷委托人顺序:贷款人为第一顺序,配偶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月还款额时,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   六、出现以下情形时,贷款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   

1、按月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变更委托人;   

2、按月对冲还贷期间,贷款人所在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   

3、借款人银行还款帐户发生变更。因未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的产生的后果,由贷款人承担。   七、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终止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1、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2、发生贷款逾期2个月(含)以上;   

3、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因故被冻结的;   

4、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部分)未按月正常缴存3个月(不含)以上的;   

5、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6、发生其它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情形。   八、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及时掌握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是否充足,不足时应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帐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2、委托人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借款人应继续按《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3、“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终止后,再次符合申请条件的,须间隔12个月后,方可按规定重新申请;   

4、在“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新的政策执行,不再告知委托人;   

5、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进行按月对冲还贷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应开通还款帐户的短信提示功能,及时查询、实时关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帐户上保留1个月以上的还贷资金,避免因委托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按月对冲还贷失败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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