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风险业务为什么必须签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低风险业务为什么必须签质押合同


1、低风险业务为什么必须签质押合同



1、质押必须要签订质押合同吗


进行财产质押的,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权自质押人交付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百2十7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1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4百2十9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1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2、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占有的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并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2十9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1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5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是否有效


股权质押合同没有登记有效,股权质押合同是合同的1种形式,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没有办理出质登记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4、质押合同有效期限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 合同订立 并生效后,在圆慧主债务人 债务清偿 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烂春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饥腔耐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1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3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3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注意事项 实践中,质押合同和 抵押合同 常常容易出现混淆,因此,规范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十分具有实务价值。



5、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为: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3、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5、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质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1,通常对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会就该质押签订1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百4十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4百2十7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1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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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押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1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1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百8十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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